2a015c非独占的販売店契約書(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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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家销售合同

本合同由主营业地位于( ),依据( )国法律注册公司( )(以下称为“公司”),和主营业地位于( ),依据( )国法律注册公司( )(以下称为“经销商”),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鉴于:
一方面,经销商从事商品的销售活动,并雇佣了精通产品(按照下文定义)的销售和应用的雇员,
一方面,公司从事( )和( )的制造活动,以及
一方面, 双方当事人均希望和意图使经销商按照下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进口产品:
因此,现在,双方当事人在此达成以下合意。

第一条 定义
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是指用途为( )的( ),该产品目前由公司以( )商标制造(以下称为“产品”)。
2.本合同项下的销售地域是指( ),( ),和( )(以下称为“地域”)。

第二条 授权
公司在此保证经销商在地域范围内享有对产品的经销权。双方均理解公司仍保留了公司在地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的出口,经销和出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合同建立的公司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不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经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代表公司做出保证或承担义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从事任何行为。

第四条 迟延装船
经销商保留就迟延装船向公司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这一惩罚性赔偿每周为迟延装船产品金额的百分之( ),但总计不超过百分之( )。但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装船除外。

第五条 产品价格
本合同附件( )中规定的产品价格在本合同期间内有效,如果当事人合意延长本合同期间,则合同延长期内适用的价格应在合同延长期生效之日的三十日(30)前由公司决定并向经销商发出事先的书面通知。

第六条 付款
经销商向公司支付的价款,应由经销商在公司认可的第一流银行开立信用证予以支付。该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公司出具即期汇票即可议付。

第七条 信息交流
公司应向经销商提供所有可能有助于经销商经销产品的技术信息。经销商也应向公司毫不迟延地提供关于经销商对于产品改进或者对新产品的要求的信息、产品发展或新产品的任何有用信息,以及任何关于第三方对产品加以改进的有用信息。

第八条 广告
经销商自行承担产品的销售、广告和促销任务,并在地域范围内尽力谋取最大的产品销售数量,因此,广告费用应由经销商承担。

第九条 保证
公司保证产品在地域范围内可以买卖并且适于使用。有关公司保证的详细规定应以书面方式单独列出,并由公司交付给经销商。经销商不得超出公司列出的保证范围向其顾客做出任何担保或保证。

第十条 权利要求
经销商向公司要求的关于产品的任何索赔,应在产品到达经销商的营业地后( )日内以书面方式做出。关于此种索赔的进一步的所有细节资料应在通知发出后(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发出。公司应当承担瑕疵产品引起的责任,并支付由此导致的损失。相应地,公司应减少到期价款的金额,或者同意更换瑕疵产品,并不向经销商收取任何成本价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侵权
如果第三方就地域范围内拥有的与产品经销有关的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提起侵权指控,经销商应立即将该种主张或指控通知公司,双方当事人应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如果公司未能成功地与第三方对上述指控进行辩护,或者经销商决定不展开此种辩护,则经销商可全部或部分地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标志
经销商承认公司是商号、商标和公司据以展开商业活动的其他标志的所有人。经销商在整个合同期内享有在与广告有关的事项上使用这些标志的权利,同时接受公司的审查和对使用方式的控制,公司也有权强制性地中止此种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
公司和经销商在整个合同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五(5)年内不得向他人泄露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的任何技术信息或者专有技术,并应将其保持在秘密状态。但如果技术信息已经能够广泛地被公众获取,或者已经从另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处善意得到或者迹象表明该方当事人在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该信息之前,已经以书面形式掌握了该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存货
经销商应保持充足的产品存货,以便有能力随时满足顾客发出的产品订单。公司在合同终止之时或者合同终止之后,对上述存货不承担退回或更换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服务
经销商应一直为地域范围内的产品使用者提供修理和更换服务,并应雇佣高效的雇员进行有效的维修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本合同载明之日起一(1)年内有完全效力,一年之后本合同应以年度为计算单位继续有效,但如果公司或经销商在当年合同期满的至少( )日前向对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那么在当年的合同期届满时,合同将不再延续。

第十七条 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a) 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无力还债,或者对方当事人自愿提出或被他人提出破产或破产管理的申请,或者对方当事人按照所适用的关于破产、无力还债、重组等的法律被作为债务人卷入为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转让权利或财产的任何程序中,或者进入清算程序。
b) 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并且在收到非违约当事人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30)内未能对上述违约加以纠正。

第十八条 争议和仲裁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可能因本合同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违反本合同而导致的所有争议,争端,分歧,应提交仲裁并由仲裁最后解决,而不得诉诸于( )地和( )地的普通法院。如果( )被申请,仲裁将依据( )规则的相关规定在( )地的( )进行。如果( )被申请,仲裁将依据上述协会的( )仲裁规则在( )地的( )进行。仲裁员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到阻碍、限制或干扰,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迅速的书面通知后,应在受不可抗力阻碍、限制或干扰的范围内免除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该方当事人应竭尽全力去避免或消除导致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并在该影响消除后,毫不迟延地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应被理解为是指、并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害和耽搁、任何政府(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的法令,规则或政令等、自然现象如地震和水灾、火灾、暴乱、战争、海难等、罢工、货物禁运、封锁或其他原因,即无论与上述列举事项相似或不相似,只要超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控制范围,且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的履行造成阻碍的任何事项。如果不可抗力阻碍本合同项下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则主张不可抗力的该方当事人应在此种情况发生后的十五日(15)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发生的开始时间,如果可能则包括其结束时间,并就相关情况加以描述。

第二十条 贸易术语和准据法
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贸易术语应根据国际商会最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解释。
本合同应被视为在( )地作成,本合同的解释、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同的履行等各个方面均由( )法律支配。

第二十一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出售产品的全部和唯一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动、改变和补充只能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对公司和经销商以及他们的继承者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可分性
本合同是可分的,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被具有管辖权和职权的任何法院、常设行政部门或任何组织宣告或认定为违法或无效,则本合同的其余部分仍应根据其条款具有相应效力和可执行性。

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开头部分载明的时间签署本合同并使其生效。
公司:
公司名称: ( )
签名: ( )
签名者: ( )
经销商:
经销商的名称: ( )
签名: ( )
签名者:( )